长春市温州商会章程修改的情况说明——沈上林

依据长春市温州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现将《长春市温州商会章程》的修改情况做以说明。
一、《章程》第四章第26条规定每届任期3年改为每届任期4年。
二、为创新商会工作,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将商会机构设置进行改革和创新,第五届理事会组织机构中设置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2名(其中1名分管商会日常工作、1人分管财务并履行监事长职责,取消监事长职位),常务会长(取消常务副会长职位),副会长、理事(取消常务理事)、会员。将《章程》中第四章第24条、第25条规定的监事长、常务副会长职位取消,改设常务会长。
三、《章程》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商会的宗旨,在文字表述上略作修改。
四、《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商会住所更改为长春市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大厦。
五、《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略作文字修改。
特此说明,请各位理事予以审议。
(商会秘书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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