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温州学子联谊会章程(试行稿)
长春温州学子联谊会
章 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长春温州学子联谊会》(以下简称学子会)英文名称“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Changchun Wenzhou ”,英文缩写为“SACW”。
第二条 长春温州学子联谊会是在长春市温州商会的领导下,由在长春各大院校就读的温州籍大学生自愿组成的非法人组织。其工作方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第三条 学子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商会《章程》和社会道德风尚,为学子服务、为社会服务。打造公益平台和社会实践平台,引导学子努力学习,圆满完成学业,提供实习和创业的咨询服务,使学子早日成才、更好成才,回报社会。
第四条 学子会隶属关系:长春市温州商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学子会是隶属长春市温州商会的分支机构,接受长春市温州商会的领导和资助。
第五条 学子会办公室设在长春市温州商会秘书处,地址是长春市西安大路1455号。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学子会的活动范围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较为出色地完成学业,做到品学兼优。
(二)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参加商会的各种考察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赋予社会实践专题,完成参与活动的总结(心得)报告、重大活动可撰写学术论文,商会要审阅、存档,并在商会的网站或刊物上发表。
(三)商会的相关活动或会议、组织学子代表参与,提供发言和论述平台,商会认真吸纳学子的合理建议、要求,关注并帮助学子解决就学中的实际问题。
(四)在课余时间,组织有利于身心健康和拓展能力的活动,参与社会服务、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开展各院校间的学子联谊活动,团结互助,不断提高自觉学习科学知识的能力,培养艰苦创业的意识,为报效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激励学子热爱祖国、讲究文明道德,弘扬爱国、爱校、爱学习、懂礼貌、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精神。
第三章 学 子
第七条 凡是在长春各大院校就读的温州籍学子,承认长春市温州商会《章程》和学子会《章程》,履行学子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经学子会批准,方可成为学子会成员。
申请加入学子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子会《章程》,模范遵守所在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自愿加入学子会的意愿,热爱公益事业,热爱学子会,积极主动参与学子会各项公益活动;
(三)在校品学兼优,并甘于为学子会的茁壮成长奉献爱心;
(四)学子会成员要诚实、认真填写《学子登记表》并提供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毕业离校或中途自愿退会应书面提前通知学子会;
第九条 学子如有违法,严重违反校规或拒不执行学子会决议的行为,经学子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即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在学子会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对学子会的活动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三)参加学子会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享有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学子会《章程》,执行学子会决议,维护学子会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学子会各项有益活动,并按学子会安排,及时向学子会的相关部门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国家、学校、商会、学子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 尊师重教、互助友爱、关心学校、关爱同学、热衷社会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子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子会设理事会,是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能是:
(一)在长春市温州商会的指导下,修定和补充完善《章程》;
(二)审议学子会各项较大活动预案;
(三)决定学子会组织发展等其它重大事宜;
(四)审议各院校学子组织的活动方案;
(五)协调并提供学子社会实践和毕业后创业信息;
(六)协调学子同家乡的相互联系;
第十三条 学子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提交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荐举下届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常务理事七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的产生:
(一)各院校学生工作处推荐或所在院校温州籍学子选举并报学生工作处同意;
(二)根据学子会的实际工作需要,经学子会顾问委员会研究,提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候选人在理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或竞聘报告;
(四)经理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进行表决;
(五)选举结果报长春市温州商会批准后即可就任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理事长办公会决定,随时召开,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以上人员在毕业或离校需退出学子会时,可由院校学生处推荐,或在校学子选举,经院校学生处同意后,报学子会,待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学子会《章程》的修改、补充或完善须经理事会(学子代表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商会审查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制定本《章程》的依据是以长春市温州商会《章程》和长春市温州商会《关于筹组长春温州学子联谊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子会理事会和长春市温州商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子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春温州学子联谊会
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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